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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凤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372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琴,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44元,原告自愿放弃568元及违约金902.88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