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川与徐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川,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徐永,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陈川与徐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川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43154.14元,案件受理费762元,共计143916.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其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通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的款项143916.1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陈川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