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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兆东与刘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东,刘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13号原告陈兆东。被告刘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交纳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