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兆东与刘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东,刘洪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413号原告陈兆东。被告刘洪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交纳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笑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