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汪贵荣与魏德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荣,魏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汪贵荣,女,汉族,农民,1962年6月年2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德才,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汪贵荣申请执行魏德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贵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张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