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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汪贵荣与魏德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贵荣,魏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汪贵荣,女,汉族,农民,1962年6月年2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德才,男,汉族,195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汪贵荣申请执行魏德才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贵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张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