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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行审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与刘素君,刘荣华等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8行审23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罗清泉,区长。委托代理人罗红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荣堂,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荣华,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刘素君,女,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取得了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永发改审批[2012]30号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取得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2012年5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取得了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颁发的永规[2012]设选字第5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永规[2012]设字第5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取得了规划许可。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向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递交了《关于将原永川宾馆片区道路改造工程纳为房屋征收项目的申请》,要求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改建工程项目纳为房屋征收项目。2012年7月30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会审意见》。2012年8月21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局以永国房文[2012]226号《关于确定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为征收项目的请示》,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审批。2012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永川府[2012]98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定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为征收项目的批复》,同意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确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并由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征收工作。2012年12月14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对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898号(原永川宾馆)、900-916号(双号,即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永川区南华路1-9号(单号,即原西大街C幢安置房)范围内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买卖、交换、承包、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暂停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设立的审批,原有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同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对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的通知》,请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898号(原永川宾馆)、900-916号(双号,即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永川区南华路1-9号(单号,即原西大街C幢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2012年12月25日前,将本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交到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科。在2012年12月15日-31日期间,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房屋现状进行调查,届时请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给予配合。2013年3月28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摸底情况公示》,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摸底情况予以公示。2013年5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选择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要求被征收人确定评估机构。由于被征收人不能协商一致,又不投票决定评估机构,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2014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征求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将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2014]56号《关于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渝西大道中段900-916号(双号,即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永川区南华路1-9号(单号,即原西大街C幢安置房)实施征收,共计征收房屋25户,征收房屋面积1156.79平方米。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2014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征通[2014]20号《关于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对永川府[2014]56号《关于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及《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2014年8月5日,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商业用房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内。2014年11月10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房屋征收价格分户结果报告送达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在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未达成协议。2015年10月9日,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按照房屋征收通告(永川府征通[2014]20号)公布的《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经被征收人选择,对被征收人位于永川区西大街26号的临街门面(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征收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被征收片区新建房屋临渝西大道中段街边的平街一层门面内,建筑面积约34.45平方米(与被征收人原门面建筑面积相当,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其开间、进深与被征收人原门面开间、进深相当。二、由征收部门给付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费2039440元(34.45平方米×59200元/平方米,59200元/平方米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价)。被征收人应支付产权调换房屋房款2018425.50元(34.45平方米×65100元/平方米×[1-10%],65100元/平方米为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价)。上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房款抵扣后,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产权调换差额款21014.50元。三、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共计369166.20元,其中搬迁费2067元(30元/平方米/次,计发两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367099.20元(每过渡一月按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的千分之五支付,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以实际过渡期结算。如过渡期超过36个月,逾期部分按原标准的100%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四、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以及水、电、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通告(永川府征通[2014]20号)公布的《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办理,据实补偿。五、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永川区西大街26号临街门面(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腾交征收部门。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刘荣华、刘素君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月29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刘荣堂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该征收补偿决定进行了公告。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收到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6年6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未履行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其位于永川区西大街26号临街门面(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腾空,交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送达了房屋征收搬迁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自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将位于永川区西大街26号临街门面(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腾空,交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义务。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在收到房屋征收搬迁催告书后,未履行将其位于永川区西大街26号临街门面(原西大街B幢安置房第1层2号)腾空,交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具有对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永川府[2014]56号《关于永川区西大街永川宾馆区域道路扩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进行了送达,故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据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永川府征补[2015]0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22794元,由被执行人刘荣堂、刘荣华、刘素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平审 判 员 鲁 勇代理审判员 李 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