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4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汤继累、汤道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85788128K。负责人苏龙锋,行长。被执行人汤继累,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汤道生,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雪红,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小洋宝泰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5********。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3620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继累、汤道生、黄雪红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49041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