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虎山与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虎山,叶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孙虎山。被执行人:叶奎。本院在执行孙虎山与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605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叶奎偿还原告孙虎山借款10000元。双方协定于2016年3月25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6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