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47号之二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S.A.SSEB),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瑟隆热21260(21260Selongey,France)。董事会主席:克雷瓦希尔·菲利普·亨利·雷翁(CREVOISIERPhilippeHenriLeon)。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妙园,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民安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7155197-0。法定代表人:胡启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SEB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东生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彭 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春莲书 记 员 顾文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