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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新疆丰华源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骏宏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丰华源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骏宏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华源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被执行人:新疆骏宏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新疆丰华源节能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新疆骏宏油田建设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执1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0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执16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卫东审判员  李增泉审判员  吴海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