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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兆忠、陈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忠,陈玉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2514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浩,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李兆忠,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玉顺,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忠、陈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蕊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