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第6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培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第6955号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刘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国灿,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薛锦昆,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翁培元,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培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今日大唐(泉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