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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文苑与樊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苑,樊华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111号原告:文苑,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樊华,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文苑与被告樊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文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文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