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虎鹏与马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虎鹏,马彦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919号原告高虎鹏,男,汉族,籍贯陕西省榆林市,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鲁木齐。被告马彦俊,男,回族,籍贯不详,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和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虎鹏诉被告马彦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15元,减半收取46.5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丽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