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明成与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成,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唐明成。被执行人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法定代表人徐晓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明成与被执行人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出的(2016)苏068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唐明成加工费65494元及逾期利息(以6549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南通鼎灿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加工费6549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17.5元,执行费893元(未预交)。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申请执行南通鼎灿家纺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天堡村15组的工业用途房地产及附属物、消防设施,于2016年2月25日22时对被执行人的机器及办公设备、设施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已清偿完毕部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优先债权及周小林等工人工资,被执行人现已停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皋执字第2325-1号、(2015)皋执字第2325-2拍卖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 磊 山代理审判员 周��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国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