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生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208号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8号。负责人金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某。被告王生锋,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王生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