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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秦某某、秦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76岁。被执行人:秦某某,女,55岁。被执行人:秦某某,男,46岁。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秦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秦某某向法院交纳了800元执行费,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的执行款,被执行人秦某某自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秦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