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民初54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感情不和,不断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以后被告经常还是以各种理由骚扰打骂原告,无奈原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出了口头答辩意见。被告口头意见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是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我们一次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打闹。2010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4年初原告开始外出工作至今。庭审中,原告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0)尖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劳动合同一份、解除劳动���系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应当以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的态度去化解。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出现问题,是双方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通过彼此的包容理解,夫妻感情和好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可能。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