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841号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陈秀连,职务:经理。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职务:董事长。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5元,减半收取164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张 欢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