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江丽芳与被执行人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丽芳,林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江丽芳,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文辉,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江丽芳与被执行人林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漳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文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林文辉名下的闽F508**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