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郑云莲与武常青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莲,秦秀红,武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908号原告郑云莲,女,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秦秀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武常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莲诉被告秦秀红、武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郑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