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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郑云莲与武常青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莲,秦秀红,武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908号原告郑云莲,女,194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秦秀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武常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莲诉被告秦秀红、武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郑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