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茂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144号移送部门: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茂金,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陈茂金罚金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7刑初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7刑初7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李纪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