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4民初1942号原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75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汪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池淮镇振兴路82号。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立建设公司”)为与被告衢州长远环保餐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餐具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长立建设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被告所有的位于开化县池淮镇上坳村的8幢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抵押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立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杰、被告长远餐具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日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厂房、综合楼、宿舍楼土建、水电、消防、钢结构及附属工程以13000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原告,计划开工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工期460天。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履约金协议书》,约定原告就该工程需向被告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中首笔50万元保证金需于合同签订后缴纳。被告同意提供位于开化县池淮镇上坳村的8幢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9月18日,原告将首笔5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给被告。2014年9月19日,双方在浙江省开化县公证处就50万元保证金的担保问题办理公证,被告再次表示愿意将开化县池淮镇上坳村的8幢房屋作抵押,并将八本房产证原件交原告收执。此后,因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双方分别于2015年2月5日、7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违约及违约责任。至今,被告厂房、综合楼、宿舍楼工程仍未能开工,双方未办理开化县池淮镇上坳村8幢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亦未返还原告500000元履约保证金。2016年7月13日,开化县国土局依据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执5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对被告长远餐具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化县池淮镇上坳村的土地(产权证号:1-2007216-1951—19**)予以查封。2016年8月9日,开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根据房地一体登记原则,土地处于查封状态时其地上附属物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履约金公正协议书》、《合同履约金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其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虽签订设立抵押权的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成立,且目前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屋因其附着的土地处于查封状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衢州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