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敏,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敏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日10时左右,被告人刘敏来到万年县陈营镇“碧波延养生馆”旁边的动漫城玩,直至17时左右准备离开时,发现动漫城内一打鱼机上有一串电动车钥匙,于是趁人不注意拿走该电动车钥匙,并利用该电动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动漫城外面路边的1辆艳柠檬黄+纯白色“优弧”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骑走,电动车坐垫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和面额1元硬币110枚。被告人刘敏将盗得的艳柠檬黄+纯白色“优弧”牌电动车藏匿于万年县陈营镇下陈村的租住房内。被盗的1辆艳柠檬黄+纯白色“优弧”牌电动车和110枚面额1元硬币被万年县公安局扣押后发还了被害张某潮。被告人刘敏家属已赔偿被害张某潮人民币800元,被害张某潮对被告人刘敏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收据、优弧电动车合格证、发还清单、谅解书、证陈某水的证言、被害张某潮的陈述、被告人刘敏的供述、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被告人刘敏指认现场视频光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退还给了被害徐某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敏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均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