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宁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宁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435号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静安路243号2幢1楼14号。法定代表人夏正州,经理。被告四川宁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住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胡元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宁斐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越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02元,此款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已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杨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