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继芳与孙建宇、赵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芳,孙建宇,赵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孙建宇,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赵沛,系被执行人孙建宇配偶,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谷城县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建宇、赵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宇、赵沛向申请执行人陈继芳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4元、执行费816元。但被执行人孙建宇、赵沛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宇、赵沛银行存款6204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