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殷普全与蒙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普全,蒙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470号原告:殷普全,农民。被告:蒙万龙,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殷普全与被告蒙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殷普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普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殷普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智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