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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伟与竹青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解冻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万荣县人民法院发文用纸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竹某某,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822执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竹某某的银行存款2426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的银行存款242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强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晋082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竹某某,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822执1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竹某某的银行存款2426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竹某某的银行存款242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郭超执行员解建政执行员贾润庭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