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晋红仓储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晋红仓储货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902号原告: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二工业区南合路。法定代表人:王治相,总经理。被告:中山市晋红仓储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锦安路6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贾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晋红仓储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1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鑫发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