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陆某某等与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陆某某,陆某,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5325号原告谭某某。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某。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原告陆某某之妻、原告陆某之母)。被告唐某某。原告谭某某、陆某某、陆某诉被告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暨原告陆某某、原告陆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陆某某、陆某诉称:被告唐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将厨房烟道堵塞,致使15楼以下厨房油烟无法排出,楼下居民烧菜时油烟进入原告家中,对原告家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无法居住生活,故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公共烟道原状、赔偿三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称的被告堵塞烟道是事实,但是被告本身不懂得装修设计,是在物业的建议下把烟道封闭了一半。但事发后被告曾主动联系原告,承诺解决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楼下住户的排烟问题并承担全部费用,但原告拒不配合。关于原告房屋的污染问题,被告不确认其行为对原告房屋造成了损害。经开庭审理查明:三原告及被告分别为本市青浦区华新镇某路某弄15号1503室和1603室业主,双方为上下邻居关系。被告装修房屋时,为扩大厨房使用面积,对公共烟道用发泡剂等材料进行了堵塞。三原告为解决油烟倒灌问题,未安装抽油烟机的排烟管道,并暂时封闭了自家公共烟道接口。就此纠纷,原被告曾在物业主持下进行多次调解,但均未果。三原告现认为,被告堵塞烟道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生活并造成财产损害,故诉诸本院,请求解决。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信息、物业调解记录,被告提供的物业调解记录,本院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本质上应属相邻关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将原房屋内用于整幢楼房排除油烟的烟道进行封堵,不仅影响了作为其楼下住户的三原告正常使用房屋原有的排烟设施,而且还导致原房屋设计中用于整幢房屋排烟的设施因此丧失应有功能,被告理应恢复公共烟道的原状,故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公共烟道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三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关损失,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本市青浦区某路某弄15号1603室烟道原状;二、驳回原告谭某某、陆某某、陆某要求被告唐某某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