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薄立明与于建强、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立明,于建强,冯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第1337号原告:薄立明,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唐山市。被告:于建强,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冯冬梅,女,汉族,无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立明与被告于建强、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立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立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薄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