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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薄立明与于建强、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立明,于建强,冯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第1337号原告:薄立明,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唐山市。被告:于建强,男,汉族,无业,住所地唐山市。被告:冯冬梅,女,汉族,无业,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薄立明与被告于建强、冯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薄立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立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薄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原告薄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