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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增与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892号原告:陈增,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丕印。被告: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兴华路东段(老三街)。法定代表人:王其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诉被告菏泽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8.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9.15元,由原告陈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