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中能产业园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中能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财保8号申请人: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66709-2被申请人: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中能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21000000695申请人王宗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储存的300吨玉米种子,籽粒烘干设备和精选、分检、包衣、变压器及厂区库房、办公室等全部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中心支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掖市甘宇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储存的300吨玉米种子,籽粒烘干设备一套、精选机、分检机、包衣机、变压器、地板称及厂区内库房1栋、厂房1栋、办公室1栋等全部价值5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宗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东升审 判 员 惠 虹代理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芸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