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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卢凤兰与刘同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兰,刘同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386号原告卢凤兰,女,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同力,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兰诉被告刘同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卢凤兰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凤兰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的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卢凤兰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