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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金光日诉被告延边世正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日,延边世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963号原告:金光日,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勋,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世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日诉被告延边世正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日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光日负担。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