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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温炳年、高云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温炳年,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村乡祝葛店村。法定代表人:张文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炳年。被执行人:高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炳年、高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宝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