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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功平与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平,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65号申请执行人张功平。被执行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执行人十堰市神州龙科工贸有限公司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5万元的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