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高家成、温建荣等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成,温建荣,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028号原告高家成,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温建荣,女,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胜杰。被告刘强,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成、温建荣诉被告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成、温建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家成、温建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成、温建荣撤回对被告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家成、温建荣负担。审 判 长 马富周审 判 员 董多仓人民陪审员 常 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