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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雨奎诉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03行初90号起诉人王雨奎,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6年8月16日,本院收到王雨奎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于2011年与让区残联签订用工合同,却被让胡路区就业局强制辞退,起诉人多次与相关部门人员交涉、协商此事,未得到合理解决。起诉人认为被告辞退行为不合法。因此,起诉人请求大庆市让胡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赔偿强制辞退、并报销2015年养老、医疗和工资费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雨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东风审判员  刘宝贵审判员  李 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