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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席某甲、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席某甲,席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7民初117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席某甲。被告:席某乙。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席某甲、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甲、席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婚姻彩礼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4日,其子李国辉与被告席某甲之女席亚妮以彩礼60000元、银元6枚(已退还)、衣物款5000元订婚,后因性格不合未成婚。席某甲辩称,订婚时衣物款是1000元,其他情况属实。因原告之子和其女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个月时间,故只同意返还30000元。席某乙辩称,和其父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有争议的李国辉与席亚妮订婚时的衣物款数额,有证人朱忠孝证言证实,因此衣物款数额认定为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之子李国辉与被告席某甲之女席亚妮订婚时,二被告收取原告大额彩礼,订婚后李国辉与席亚妮同居一个月便解除婚约,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李国辉与席亚妮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彩礼应适当减少返还。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席某甲、席某乙返还原告张某某其子婚姻彩礼54000元。上述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张某某负担65元,席某甲、席某乙负担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克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