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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星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星,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二初字第1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兆丰六千城”项目是涉及百余人参与的团购项目,该案件涉及总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案件较复杂,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魏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官渡区,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