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与王偲平、刘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王偲平,刘碧云,吕正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801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029161。负责人:辛中华,系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偲平,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碧云,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吕正阳,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诉被告王偲平、刘碧云、吕正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偲平、刘碧云、吕正阳银行存款999638.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偲平、刘碧云、吕正阳银行存款999638.9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庆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