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善勇,蔡继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蔡善勇,居民。被执行人:蔡继柱,居民。申请执行人蔡善勇与被执行人蔡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继柱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继柱银行存款683056元(含诉讼费5724元、执行费9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