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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蔡善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善勇,蔡继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字第01356号申请执行人:蔡善勇,居民。被执行人:蔡继柱,居民。申请执行人蔡善勇与被执行人蔡继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继柱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继柱银行存款683056元(含诉讼费5724元、执行费9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