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瑞玉、董红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玉,董红生,江增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434号被执行人:黄瑞玉,东台市不锈钢制品厂负责人。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执行人:董红生。被执行人:江增霖。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434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黄瑞玉、董红生、江增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东刑二初字第0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四项:责令被告人黄瑞玉退赔单独吸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64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黄瑞玉、董红生共同吸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3万元,发还各被害人;被告人黄瑞玉、江增霖共同吸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9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退赔,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董红生、江增霖与被害人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部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瑞玉名下的房产及其投资的东台市友谊不锈钢制品厂的厂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认为,被害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及厂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厚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