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治国、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李淑珍、符涛、芦耀云、刘建平、汤秋容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治国,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李淑珍,符涛,芦耀云,刘建平,汤秋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花仑东路521号。被执行人姚治国,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龙桥村。被执行人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淑珍,女,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龙桥村。被执行人符涛,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路红庙巷21号。被执行人芦耀云,女,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东堤尾161号附2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南洲镇东堤尾161号附2号。被执行人汤秋容,女,195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2号。本院在执行益阳市赫山区金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治国、甘肃震宇伟业矿业有限公司、李淑珍、符涛、芦耀云、刘建平、汤秋容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芦耀云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