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黄荣贵、陈丽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黄荣贵,陈丽娜,徐艳霞,熊建斌,陈敏,尹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邵武市。代表人张玉华,行长。被执行人黄荣贵,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丽娜,女,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和泰纺织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徐艳霞,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熊建斌,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敏,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尹爱莲,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荣贵、陈丽娜、徐艳霞、熊建斌、尹爱莲、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同时,我院目前已在处置上述各被执行人相关不动产。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惠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