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06号原告:胡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允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