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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706号原告:胡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允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