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牛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996号原告:牛某,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蔡某,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牛 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