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肖新党与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党,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062号原告:肖新党,男,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男,生于1980年4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周付章,任村委会主任。原告肖新党诉被告禹州市神后镇罗王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肖新党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新党负担。审判员 吴延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高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