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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吴慧珍与李兴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兴根,吴慧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慧珍。上诉人李兴根因与被上诉人吴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兴根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兴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