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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龙春燕、阳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龙春燕,阳金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6民初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盘光球,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军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员工。被告龙春燕。被告阳金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龙春燕、阳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龙春燕、阳金富负担。审判员  赖民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泽苑oint 搜索“”